适用新司法解释 峨山县人民法院宣判涉邪教案件

 
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人民法院对普志明、邓翠苹、李琼珍、秦莉媛、李丽等五名被告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邓翠苹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琼珍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普志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李丽、秦莉媛免予刑事处罚。该院同时判决,对涉案违禁宣传品及载体和涉案的电脑、打印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秦莉媛到玉溪市红塔区散发“法轮功”宣传册、宣传光盘。2016年7月2日、24日,被告人普志明、邓翠苹、李琼珍、秦莉媛、李丽驾车到峨山、澄江县城沿街散发、粘贴“法轮功”宣传品。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查获多种“法轮功”宣传书刊、光盘、宣传单和印有“法轮功”标语的人民币、护身符,还分别从五名被告人住处共查获大量“法轮功”内容的书刊、宣传资料、光盘等反宣品,并查获存有“法轮功”内容的笔记本电脑、播放器、U盘等电子设备和用于制作“法轮功”宣传材料的打印机、打印包装材料等设备和物品。

  审理后认为,普志明、邓翠苹、李琼珍、秦莉媛、李丽等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我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其中,被告人普志明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对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李丽、秦莉媛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并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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