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一女子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获刑

  2018年2月27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李艳琴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李艳琴,女,汉族,196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被逮捕前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新东街。

  因本案李艳琴于2017年3月31日被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艳琴长期招集“法轮功”人员在其家中聚会,并且将大量“法轮功”宣传品分发给“法轮功”人员进行传播,其本人也经常携带“法轮功”宣传品到处传播。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先后在李艳琴家中搜查出大量未来得及传播出去的法轮功宣传品,其中包括李洪志画像3幅,相片21张,法轮功书籍和期刊1072本,法轮功光盘123张,法轮功书签6张,心得体会6本,挂件2个,传单1650份。

  2017年12月4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法轮功”已被国家明令取缔,而被告人李艳琴却违反国家法律秩序,长期传播“法轮功”宣传品,抗拒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存在,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一)项、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艳琴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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