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两女子传播邪教法轮功获刑
2016年12月6日,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王秀芳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判处李翠兰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
经审理查明,王秀芳,女,1967年9月出生于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汉族,高中毕业,农民。因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先后于2000年8月8日、2002年3月6日和2008年5月5日先后3次受到行政处罚;因犯组织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曾被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李翠兰,女,1969年10月出生于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蒙古族,初中毕业,农民。
2016年7月6日,王秀芳、李翠兰在喀喇沁旗西桥镇两间房村委会门前向村民宣传“三退保平安”、“信真善忍可以保平安”等言论并张贴法轮功宣传贴时,经村民举报,被喀喇沁旗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警方从二人随身携带及家中共搜查出法轮功书籍59本、法轮功宣传贴360张、法轮功宣传册469册、《我们告诉未来》光盘491盘、磁带9盒、《给有缘人的一封信》13封、印有法轮功标语的5元和10元人民币2张、李洪志挂像2幅、播放机3台、印有法轮功标语的日历2本、印章1枚。
根据被告人王秀芳、李翠兰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及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各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判处王秀芳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判处李翠兰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查扣二人用于犯罪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2016年12月6日,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王秀芳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判处李翠兰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
经审理查明,王秀芳,女,1967年9月出生于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汉族,高中毕业,农民。因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先后于2000年8月8日、2002年3月6日和2008年5月5日先后3次受到行政处罚;因犯组织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曾被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李翠兰,女,1969年10月出生于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蒙古族,初中毕业,农民。
2016年7月6日,王秀芳、李翠兰在喀喇沁旗西桥镇两间房村委会门前向村民宣传“三退保平安”、“信真善忍可以保平安”等言论并张贴法轮功宣传贴时,经村民举报,被喀喇沁旗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警方从二人随身携带及家中共搜查出法轮功书籍59本、法轮功宣传贴360张、法轮功宣传册469册、《我们告诉未来》光盘491盘、磁带9盒、《给有缘人的一封信》13封、印有法轮功标语的5元和10元人民币2张、李洪志挂像2幅、播放机3台、印有法轮功标语的日历2本、印章1枚。
根据被告人王秀芳、李翠兰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及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各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判处王秀芳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判处李翠兰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查扣二人用于犯罪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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